兰州标书制作之串标现象该如何有效进行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08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4035 )
摘要:兰州标书制作之串标现象该如何有效进行规范?应对串通投标行为,既需要招标参与人员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也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一)招标参与人员的有所为、有所不...

兰州标书制作之串标现象该如何有效进行规范?

应对串通投标行为,既需要招标参与人员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也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一)招标参与人员的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招标人的角度而言,招标人要完善招标、开标和评标的程序规定,避免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障投标人的自由竞争权利;要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编制招标文件时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范本,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做到公开透明,依法接受监督;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利用工具比对投标报价异常等问题;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工作,限定评标专家评标次数等。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而言,加强工作人员管理,避免获知不必要的评标信息;从投标人的角度,投标人应注意保护自身的企业信誉,做好资质管理,避免因眼前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如果发现其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嫌疑,应及时举报或投诉。

(二)加大对于串通投标人员的信用惩戒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将串通投标行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并明确了多种惩戒措施。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于串通投标行为,应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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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实践扩充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些地方法规对串通投标的情形又作了具体规定,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3)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2)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3)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4)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5)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招标范围内工作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结合各地立法实践,并针对实践中的常见情形,特别是结合电子化招投标中出现的新问题,对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合理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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