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改造维修工程项目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
(二)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1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1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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