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如何防范-兰州弘毅标书制作

发布时间:2021-08-12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12675 )
摘要: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

废标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如何防范-兰州标书制作公司

废标的常见类型

1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1)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2)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

3)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

2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3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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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防范措施

1加强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加强对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

3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例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混水摸鱼,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

3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实务中,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2)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

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① 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②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③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因此,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

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哪些内容提出异议?

在招投标中,我们往往把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的供应商都叫做投标人,专家认为不妥,准确说法应当称其为潜在投标人。在实践中,应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这两个概念: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简单来说,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只有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可以称其为投标人。

那么潜在投标人是否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01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02

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

03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潜在的投标人有关所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交货的时间安排。起草的招标文件应该保证所有的投标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根据单一项目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文件中一般应包含:项目的概括信息;保证技术规格客观性的设计文件;投标的样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数量清单,在一些特殊情况,还应附有性能规格,投标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标准样本。

综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以下内容提出异议: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有差别的信息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

(二)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依据或中标条件,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体现;

(四)对不同的投标主体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无视公平招标原则;

(五)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产品或供应商,倾向保护意向的投标主体;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投标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加以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第六条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自愿招标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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