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制作人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业绩投标的危害!

发布时间:2021-01-26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2315 )
摘要:从拿到招标文件的那刻起,投标人经常会被一个问题困扰,那就是招标文件目前要求投标公司应该把前几年的业绩展示出来,那如果前几年账务做的不好,或者业绩不是很好,又想投...

从拿到招标文件的那刻起,投标人经常会被一个问题困扰,那就是招标文件目前要求投标公司应该把前几年的业绩展示出来,那如果前几年账务做的不好,或者业绩不是很好,又想投标该怎么办呢?有些人可能会伪造财务报表或者制作一份虚假的业绩表,但是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该清晰地知道,这些行为是不和规矩甚至是不合理的,如果被评标专家看出来,就不仅仅是废标那么简单了。因此今天甘肃弘毅投标书制作公司的小编就带这个了解一些伪造财务报表的危害性。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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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否则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投标书制作过程中有关财务数据报假的情况可能或造成的后果,希望各位投标人能正视,并且重视起来,同时希望对你以后制作投标文件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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