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收购范畴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本钱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别与取证没有清晰和细化。遇到显着低于本钱价的状况,由于缺少对本钱的判别办法和规范,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别供货商不合理贱价的规范是“最低招标价或许某些分项报价显着不合理或许低于本钱”,但是贱价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核算规范的项目本钱。
我国政府收购法律法规并未清晰该本钱是社会均匀本钱仍是企业个别本钱,也未清晰本钱高低的规范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少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纳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本钱很难界定。
贱价的横向参照没有清晰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比照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招标人报价”,实践中对贱价招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显着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招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则,并未清晰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显着低于”。
因而很多地区的收购署理机构为了便利判别,自行设定“显着低于”的起伏,并将其写入收购文件中。例如,规则“低于招标人均匀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招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清晰规则,收购人根据价格测算状况,可以在收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有专家指出,自行设定“显着低于”的起伏来认定招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力。而且很有或许直接导致供货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贱价招标人。
伴随着招标收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则,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报价显着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招标人的报价,有或许影响产品质量或许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供给书面阐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招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招标处理。
小编认为,为了在评标环节便利评标委员会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收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贱价”红线,一旦有供货商报价跳过红线,评标委员会就有权发动“贱价澄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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