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如何认定低价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1-03-02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3623 )
摘要:在投标书制作过程中,有些投标人也就是供应商为了中标可能会故意降低报价,但我们都知道,有时候恶意低价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的,那如果辨别供应商是不是低价供应呢?带着这...

投标书制作过程中,有些投标人也就是供应商为了中标可能会故意降低报价,但我们都知道,有时候恶意低价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的,那如果辨别供应商是不是低价供应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弘毅标书代写公司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价”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首先,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必须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必须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低价”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低价”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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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最终还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保证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最后,根据世界银行对低价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低价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低价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保证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低价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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