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投标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公司
借用资质投标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兰州标书制作代理公司
借用资质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活动中,会出现企业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去承接工程的违规行为,借用资质一旦被查处需要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借用资质,借用资质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借用资质?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等... ...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一借用资质的情形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
2、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借用资质法律后果:
0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02《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条”标准认定围标串标!这些操作以后行不通了……
“串标”认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2、其他问题: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
1、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被“打招呼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做好保密和避嫌工作,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3、 “打招呼”行为包括:
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扩展阅读
1“串标围标”,是如何被识破的?
1)电子招投标平台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2)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212种围标串标套路,违法!
01招标人的套路
1.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 特殊定制法
3.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7.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02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2.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愚蠢”暴露法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03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注意:以上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均属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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