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项目标书制作之车辆运营保障措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项目标书制作之车辆运营保障措施
一、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3)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4)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或现金付费的;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乘客通过电话(95128)、手机APP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与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3)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三、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由专人受理投诉。
公司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7.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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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2)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3)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4)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5)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8.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3)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4)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5)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6)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7)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8)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0)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1)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9.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2)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3)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10.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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