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标书代写:投标书制作的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5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4173 )
摘要:兰州标书代写:投标书制作的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招标投标法》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

兰州标书代写:投标书制作的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

《招标投标法》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即招标投标的内容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主体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国有企业和社会民间组织。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政府采购法》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政府采购的主体仅限于政府组织,采购内容范围既包括货物、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可将政府采购的内容范围明确为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政府采购的方式与招标投标也存在很大差别,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外(注:此两种方式与《招标投标法》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操作细节上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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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在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上的差异点,有助于代理机构正确判断所代理项目的适用法律和适用方式。例如,某代理机构受托代理一个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可初步确定该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用《招标投标法》中的哪种招标方式,或者是否必须进行招标,需根据委托方(采购主体)的性质、资金性质、内容范围等情况具体分析:

如委托方(采购主体)为政府组织,或虽非政府组织,但资金性质属于国有资金,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可确定该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备邀请招标或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如项目委托方(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组织,资金性质也非国有资金,但采购内容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范围,则该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如采购内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可不进行招标,并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不能强制委托方(采购主体)进行招标。

对于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因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委托方(采购主体)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组织,均可不进行招标采购,且根据《通知》规定,不能强制委托方(采购主体)进行招标采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实施采购,完全由委托方(采购主体)自主确定。但是如果委托方(采购主体)属于政府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则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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