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投标时哪些情况会被没收保证金?招标文件如何澄清?—弘毅标书
投标时哪些情况会被没收保证金?招标文件如何澄清?
投标保证金没收行为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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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招标文件如何澄清,需要注意哪些澄清事项?
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内容表达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此并不陌生,通常会用澄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将不清晰的意思表达清晰,便于投标人编写标书。那么招标文件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澄清,以及澄清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澄清起因
1、应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10号令)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中公告内容规范,或者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其中对于内容缺失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应使用“澄清”方式进行说明,对于内容存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进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当潜在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下文简称为标书)之后,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标书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异议,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2、招标人主动澄清
招标人在标书发出之后,如果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发起澄清。
(二)时间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标书发出之后、开标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标书进行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开标之后发现标书存在问题的,如果澄清会影响评审或违反招标投标“公平性”原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终止当前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形式及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委进行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澄清内容
澄清只能针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获取标书的内容,而不能对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内容进行澄清,否则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五)违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澄清时限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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