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招标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兰州标书制作

发布时间:2021-05-20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3095 )
摘要:兰州标书制作|有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

兰州标书制作|规避招标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有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具体详见下文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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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规避招标、串标、限制排斥投标人怎么处理?

可以做出以下处理: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追责处分。《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标人未履行合同怎么赔偿?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后再招标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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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竟然中标了!

案例回放

2019年12月27日江西某公司因“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被当地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9393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间间隔将近4个月。该公司参加了2020年01月10日某地自治县设备招标项目,2020年01月16日顺利中标。被列入黑名单了还可以中标项目,眼下就要进行项目验收,该公司认为,指定网站公示的时间是在2020年4月20日,并没有违反规定。

问题引出

1.为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能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能通过资格审查,甚至是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供应商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次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该供应商应认定为“缔约过失方”,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该案例中,黑名单企业仍然通过资格审查,一般存在两种情形:江西该公司要么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要么是代理机构审查工作没有到位。审查的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或者是隐瞒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可以向相关机构反映实际情况,要求损失赔偿。由于项目已经到验收阶段,已经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撤销,也不能重新采购。如果项目验收发现问题,采购结果对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他人可以主张赔偿。对于项目后续的服务保障,建议双方增补合同以作约束。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第(四)项供应商要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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