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小知识|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7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4681 )
摘要:招投标小知识|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来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

招投标小知识|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

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来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如果没有限定,是否会导致规避招标?

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适用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由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别,所以法规对暂估价比例未做统一限定,而只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了依据。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暂估价,不具备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从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暂估价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由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招标。

实务干货!招投标中遇到黑幕,该如何维权?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灰色地带,更何况招投标这块大肥肉。作为投标人,当遇到黑幕、潜规则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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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标易一起与大家探讨招投标中遇到黑幕,如何维权?帮助被侵权的投标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侵权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标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在: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过错原因如违规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件、采购程序违法、采购文件出错等。

2.评审委

过错原因如不按规定评审、评审出错、评审不公等。

02

维权主要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7.《行政复议法》

8.《行政诉讼法》

9.《民事诉讼法》

03维权的主要方式

方法一:提出异议

投标人提出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

2.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

3.对开标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受理流程

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2.对开标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当现场做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方法二: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投标人有权对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

投标人提出异议

1.对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应当在获取文件7日内提出;

2.采购过程存在质疑,应当在采购环节结束7日内提出;

3.对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质疑,应当在公告7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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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受理流程

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出答复。

但在实际中,并非所有质疑都能获得理想的结果,要想质疑发挥作用,投标人要特别注意这些方面:

出具符合规定的质疑函

投标人质疑时,必须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份合格的质疑函应该包括:明确的质疑对象、明确的质疑请求、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你要说清楚:你是谁,你要质疑谁,为什么质疑,事实与法律依据,想达到什么目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满足上述要求才是有效的质疑函。

注意质疑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报名期间,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进行质疑;在报名结束之后,已报名的投标人可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在开评标结束后,仅实际投标人能进行质疑。

方法三:投诉

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已经依法进行过质疑,并对招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部门

不同项目的上级部门不同,投诉时一定要找对地方:

1.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的建设局/招标局/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政府采购项目——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3.中央投资项目——发改委。

投诉书内容

投诉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投标人若进行投诉后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讼。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将招投标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后,招投标活动也越来越规范透明,希望在不久的未来招投标能够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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