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投标单位标书从同一打印机打出或上传,可否认定为串标?-兰州弘毅标书制作
不同投标单位标书从同一打印机打出或上传,可否认定为串标?
近日,一篇颇有争议的帖子引起了小编的注意:这位发帖的网友所在的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几家投标单位标书纸张和打印痕迹高度一致,经鉴定系从同一打印机打出,但对于这几家单位是否串通投标,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判定。
据这位网友补充,这几家投标单位均在同一座城市,凑到一台打印机上打印标书的可能性过低,但也不排除这种可能,因此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对此,网友们众说纷纭。
有网友认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至于没有自己的机器,肯定是串标无疑。
但也有网友持不同意见:很多投标人为了不错过开标,都会提前到达招标人的所在地,赶着做文件没有自己的设备,也可能都是到附近打印社打印、复印文件的。不乏带着授权书和公章的人。所以如果这个打印机是大街上营业的复印社,还真的不好说是不是串标,调查起来也难。
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不好确认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条例上可以看出,虽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属于串标行为,但标书由同一台电脑打印或上传这点,这个真不好认定。很多地区做投标文件的公司就那么几个,本地的项目,很多都是在这几家公司做投标文件,人家咨询公司在保密方面做得很好,大家都信任。由此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况,判定成串标,委实冤枉了点。
而且,一般投标单位都与定点的图文印刷店合作,叫他们出版标书,同城的经常见到,而且有很多都是叫图文店帮他们做标书的,单凭同一打印机打出,这种情况一般评标委员会可以提出质疑,根据质疑结果来界定是否为串标。
小编咨询了一位业内相关人士,他表示:在评标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发现多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是同一台电脑刻录的,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只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出台相关规定,才能遏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目前确实有些地方的招投标规定直接把“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作为投标人相互串标的认定标准之一。
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也将“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
但是是否绝对的呢?
从现行法律来看,《电子招投标办法》中并没有对此做相关规定,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作为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而且上传投标文件属于“办理投标事宜”,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绝对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为,如果是朋友之间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用电脑,或者大家都用同一台公用电脑上传呢?
所以,仅从法律角度来说,“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是一定会被认定是“串通投标”。
虽然从法理上可以这么说,但是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案例发生,而且结果并不乐观:
2019年2月,湖北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开通报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恩施某银行进行综合办公业务用房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招标信息发出后,投标企业纷纷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交易系统,上传相关预审材料。
一天,交易中心的系统发出警报:南通市有两家公司的两份资格预审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模一样。
什么是“制作机器码”?原来,和手机的IMEI一样,每台电脑的硬盘、CPU等都有无法修改、唯一的序列号或识别码,即机器码。当投标公司使用电脑制作、上传资格预审文件时,文件上会自动标记出该台电脑的机器码。
机器码一致,说明两家公司的文件是在同一电脑上制作、提交上传的。他们是做托、串标?还是在同一打印店电脑制作文件?“为了不冤枉好人,请联系两家企业解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两家企业果真在同一家打印店制作文件,也可以通过检查打印店机器码来核实真伪。
很快,其中一家公司发来了书面解释:员工朱某制作、提交文件时,电脑故障频繁死机,便到朋友的公司借用电脑。朱某所说的朋友,正好就是建工公司的员工。
真是巧合?调查人员很快发现,这两家公司位于欢乐大道附近某小区同一栋楼里。这家公司只有一台电脑吗?去竞争对手处借用电脑不担心“底牌”暴露?对这些疑问,两家公司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评标委员会讨论确认:两家企业涉嫌串通投标,否决其投标,并通报全省。
不管两家到底是不是“串通投标”,因为“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而被查出并遭否决是不争的事实。
留有串通投标等违规的“案底”,违规企业声誉将一落千丈,很长时间没法再参加投标,得不偿失。
所以,为了避免被“串通投标”,在上传标书时一定要尽量避免通过公用电脑或者随意借用他人电脑上传,以免因小失大。
网友吐槽的这个案例看似是在头痛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问题,其实是在纠结一个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即串通投标的认定和认定后能否伏法的问题。
由于市场诚信建设的滞后,串通投标己经成为招标投标行业中的最大顽疾,对于串通投标的憎恶,别说是受其侵害者,相信即使是串通投标的参与者也是深受其害并深恶痛绝的。
楼主的案例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
就案例来说它只是由于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复印,好像具有特殊性,但是就现象来说它又具有普遍性,即串通投标的具体操作往往是由某一投标人一次性做完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但即使是由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复印,也不能认定就是串通投标。
若确实打印机是其中一家投标人自己单位的,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种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来认定,但在现实的评标阶段中几乎是不现实、不可能的。
所以,认定串通投标的事实时,要有法律依据,要有多个事实要件并联的证据链,要证据确凿,要有真凭实据,经得起反诉和核查。网友所说“错”得一样应该算作一个硬条件,比较离谱的“错”得一样可以作为金标准,但很多“错”得一样也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认定条件,很多在现实中需要动用技术手段,“技术手段”说说容易,做起来也很难,因而确切需要动用的还是法律手段。
杜绝串通投标不是一朝一夕的举措,不是做表面文章,更不是一团和气的心有灵犀,它需要法律的支持、全社会的监督和招标投标各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串通投标的发生频率与社会风气和执法力度成反比,社会风气正、执法力度强,串通投标发生的频率就会降低,反之亦然。随着新一代领导集体执政理念的贯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尤其是对党员干部中贪污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花大气力解决,相信串通投标会越来越没有市场,招投标行业的竞争也会逐步走向正常的轨道。
投标文件检查内容都有哪些?
在投标过程中,除了标书的编写,标书的检查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任何小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大部分投标人被废标的原因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研究不够深入,细节处理失当而导致的废标。那么,如何检查标书,对于投标人来说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情,不可轻视,本期从完整流程介绍检查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一起学习如何给标书“把关”。
一、投标文件总体检查
1、检查项目编号与名称:投标文件整篇项目编号与名称是否正确。
实际工作中,经营部门因编标书较多,为了节省时间,很多时候投标书的编制是在原来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修改而成,有时因时间紧或者同时编制其他标书,可能会出现投标书项目编号与名称错误。
2、检查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证书是否一致。
投标时有时因匆忙将投标人名称搞错的不在少数,如少字、错字,还有借别的单位资质的,帮别人编制标书的,就容易搞错投标人名称。
3、检查投标文件的排版:文本格式、字体、行数、图片是否模糊或歪斜,这些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辑。
4、检查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是否编制目录,目录是否完成,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目录,页码是否更新等。
5、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对照投标文件目录进行逐项检查,看是否有缺项。
6、检查页码、页眉、页脚:对页码、页眉、页脚进行逐页检查,看是否有重页或缺页,页码的编制起始页是否正确。
7、检查投标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看投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报价:注意报价的货币单位(特别是国际标),投标报价是否大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投标报价是否是一个有效报价(招标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纸质版、电子版、上传是否为最终版,是否一致。
9、检查预算书:预算书装入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数量、规定提交的表格。
10、资质文件检查:检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安全健康认证证书等顺序及完整性,是否清晰,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招标项目,注册资金和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检查总工期:合同的总工期是响应招标文件。
12、检查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检查项目经理资格:投标的项目经理资格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检查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检查关键节点工期:有些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关键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的工期节点,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16、检查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17、检查其投标文件的承诺:投标书的承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真实有效,没有法律法规等其他否决投标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分项检查
1、检查开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特别是投标函细致检查,必须与招标文件的投标函内容一字不差;检查投标函金额大小写是否有差,检查单价与总价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是基本账户转出),金额是否符合要求,银行回单是否装入标书。
3、检查商务标部分: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漏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安全健康认证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过期,投标主要人员的信息、证件是否对应,有无过期。
4、检查技术标部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格式编制,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漏项,施工机械设备安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实际施工生产的需要,检查施工范围、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方案、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安全和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主要劳动力组织计划等是否齐全、不漏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历、简历情况等。
5、检查电子光盘或U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电子光盘或U盘是否按照要求导入,并确认在电脑上可以打开,光盘或U盘要求写明的内容信息是否正确,并粘贴牢固。
三、封装、签字和盖章检查
1、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每页检查有无签字或盖章,签字是否正确,是否和授权人相符。
2、检查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有的招标项目还要求公正)、投标人名称是否正确,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附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是否盖单位公章,要求委托书公正的是否有公正单位出具的公证书。
3、检查投标文件的份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是写上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还需注意要求提供的电子版份数。
4、检查封装方式及密封纸张:封装方式、封装纸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检查封装袋封面:是否按照内封、外封要求填写信息,投标文件的项目编码与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正副本分开包装,正副本先内封再外封为一包的,内封是否加盖正副本章,正副本分开装的封装袋外是否加盖正副本章。封装袋外是盖密封章还是盖单位公章,一定分清,不能错。
四、开标现场文件资料准备
1、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是否携带。
2、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或原件是否携带。
3、主要人员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4、 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5、重要的机械设备购置发票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6、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或者招标单位给开据的收款收据原件是否携带。
7、开标的时间地点打印一张纸携带在开标人身上。
8、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的,安排好项目经理本人按时参加,并携带好身份证原件。
9、投标文件要求开标准备需准备的其他资料。
我国法律规定的招标分为哪些形式?
工程领域信息化专家以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招投标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供应商企业单位。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分为哪几种形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①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③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此外,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招标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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