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审计,主要问题发现与对策-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16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4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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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审计,主要问题发现与对策-兰州标书制作代理机构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文件不规范,设置高门槛或主观性条件。出于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发标单位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量身订做,通过这些不合理的条件,将很多投标人挡在了门外。

一是资质等级要求高。可以由二级资质完成的项目,一定要求具有一级甚至特级资质的,可以由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却要求有总承包资质,表现出建筑市场资质的高消费。

二是企业业绩范围窄。当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都要求有“同类工程业绩”,而且这种同类工程的业绩要求及其解释说明过窄,导致许多投标单位没有机会投标。因此,“同类工程业绩”成为许多投标人不可能跨过的高门槛,也成为部分招标人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惯用的操作手法。

三是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包单项合同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而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了,而在招标时要求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这个要求不合理,因为在住建部发布的新资质标准中只对一级企业的净资产1亿元以上进行了规定,而对承包工程范围取消了与注册资本金挂钩的限制性条款,所以在招标中不应再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件[内审网注:更多审计资源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四是评标加分标准多。在招投文件时经常出现评标加分标准,诸如获省市优秀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优秀项目、文明工地、安全生产、重合同守信用等条款加分的名目。

五是“量体裁衣”设置评标程序和办法。所谓量身订做是指招标单位或业主根据选择或看中的投标单位的业绩、注册资本金、施工组织设计等,设置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如某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有同类规模污水处理厂业绩4项、投标限价、省级优秀项目4个等加分条件,基本上按照事先业主意向的施工单位来设置,最终达到中标的目标。

(二)项目评标不规范。评标是招投标环节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iE;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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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够规范。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按照招投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建,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济或技术类专家须从国家或省级以上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而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大部分都由招标人从本行业、本系统相对比较熟悉的人员中选定,如某改造项目招投中,评标专家的选取中从某市发展改革委专家库中选取5人,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公司1人组成,该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投標法的规定来组建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的公正性以及评标的质量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也极易受招标人的影响。

二是评标方法不够科学。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简称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其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助长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气,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在招投标实践中主要存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达到中标目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通过招标人获取标底或竞争对手的相关资料信息等,以及招标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假借资质工程挂靠转包。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挂靠、转包行为的违法性,但实际操作中挂靠、转包行为层出不穷,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其中最具隐蔽的一种做法便是假借订立内部承包合同,实为挂靠、转包的行为。很多建筑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采用长期与挂靠人和受转包人签订用工合同,所有工程的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包括人员组织、施工机械租赁和购买以及资金筹集甚至承揽项目等都由实际施工人完成,这种做法隐蔽性极强。由于无法核实是否是挂靠、转包,目前发包人采用的普遍做法是提高资质等级以尽可能规避风险,而这样的风险规避方式又进一步导致资质高消费现象泛滥,导致低资质企业业务不足,被迫挂靠更高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项目,严重扰乱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秩序。

(五)招标代理不规范。部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其他行业“转业”而来,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高低差别较大,招标代理整体素质不高,执业过程中存在不专业不规范行为。通过笔者近几年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招标代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代理人不熟悉业务,工作不到位,不认真研究招标项目,不深入研究项目资料,也做不到利用专业知识按项目特征为招标人提供招标咨询建议;部分代理机构没有合格的从事招标的专职人员,在施工、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类招标文件中不能很好的体现招标内容特征,格式内容“千篇一律”,出现串套;一些招标代理没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临时“组队”,水平低,甚至出现用非专业从业者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设

(一)及时公开招标信息。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构建招投标信息采集、发布统一电子平台,让建筑工程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从电子政务系统中产生,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环境。

(二)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实行招标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以重罚,预防行政干预,避免投标中“陪标现象”的发生。招标人对于公开招标项目要利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从评标制定到开、评、定、中,严把合同备案等环节,把评标作为最重要的一环,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操作准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科学合理的按专业分类对评标专家进行设置。规范招投标,提高评标质量水平,就要严格评标专家的申报初审,吸纳优秀人才,同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符合评审项目专业要求。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一要把好专家人口关;二要严把考评关;三要搞好学习培训。

(四)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强招标代理内部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一些规章制度,对代理项目做好质量控制,完善招标代理关键性文件的审批审核制度,确保招标代理过程合规合法。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招标代理业务合同用规范文件签订,严格招标代理收费,依法开展代理活动,维护招投标代理秩序,打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信誉。进一步加强专职人员招标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专职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严肃业务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

(五)加强招投标监督。严格招标公告,无论规模大小,必须公开招标的要将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投标者通过统一渠道能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同时,招标公告需要及时刊登报建号,确保招标项目技术文件齐全、信息真实、资金充足、来源及时。严格招标文件审查,结合实际,掌握刚性指标。

(六)推进招投标的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是做好招标质量保证、提高工作效率、投标人信誉鉴别和真假业绩区别的有交手段,使之成为招投标工作的灵魂。除专家库、还可以利用投标商库、价格库等基础信息,对已招投标项目分类整合,长期积累完善,切实提高工作管理水平。

未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受理吗?

某教育局新建教学大楼,投资估算价800万元。采用电子招标方式采购。8月1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8月13日下午5:40时(异议截止时间为下午6时止),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B电话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A存在虚假投标行为。针对该异议,招标人以异议人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为由拒绝受理,对此异议人B不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经过调查发现异议人B因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花费了一定时间,眼看异议时效已到,故先口头异议再在电子交易平台书面补充提交。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投诉成立,招标人应当受理异议并作出答复;

第二种意见认为

投诉不成立,理由是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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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B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本案例投标人B是在公示期内提出,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2采用电子招标的,异议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属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属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查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均没有找到不在平台提出异议就不予以受理或者说异议无效的规定。

3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形式要件不应违反异议设置的初衷

笔者认为: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异议是当事人之间极为常见的一种维护自身权利和表达争议的方式,同时也是招标人、投标人相互沟通的一种争议解决渠道和方式。异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沟通与协商,有利于鼓励交易主体之间友好、高效、妥善地自行解决争议,减轻行政负担。无救济则无权利,一味地以形式不合格关闭异议渠道是形成上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既不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同时也不利于招标人提升采购效率,因异议无法及时受理导致无休止的投诉甚至是上访等都会对招标人的采购产生不良影响。

4从实践中看,有些非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异议也会受理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或投诉,但事实上他们一般很难办理CA,因此也无法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提起异议或在行政监督平台提起投诉,但在无其他瑕疵情况下,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一般会受理。

5从要求平台提出的目的来看,异议也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所以规定异议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必须在行政监督平台提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行痕迹管理、电子归档,同时提升采购效率,减轻当事人工作量,但实践中如本案例一样,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需要相应的操作,因此在异议截止时间快来临时,口头异议比电子交易平台异议要更快更便捷,如果仅是为了痕迹管理和电子归档需要,应当允许异议人在提交口头异议后在电子交易平台补充提交。

实践中,有些地方比如湖北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设置中是允许异议人在超过异议时间后仍可以提出异议,因为你是否可以提异议与我是否受理是两码事。如果招标人发现该异议确实有道理且影响中标结果,甚至有可能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可以及时修改招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必要时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异议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救济权利,实践证明正确理解异议设置初衷,把握立法目的,正确处理异议与投诉,有助于招标人投标人合理协商沟通解决其争议,进而提升采购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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