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后多久可以重新招标?-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
招投标中,流标和废标后多久可以重新招标?-兰州弘毅标书制作公司
相信有不少招标人都遇到过重新招标的事情,这种情况其实也很难避免,有的项目确实会出现像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甚至是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这就需要依法进行重新招标。那么有哪些情形是需要重新招标的呢?流标后多久可以重新招标呢?接下来就小编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具体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二、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流标后多久可以重新招标?
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招标人的实际情况来定。而造成流标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导致供应商无法参与或投标兴趣不大,导致不足三家而流标;二是采购设备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合理,导致其他品牌供应商无法参与而流标;三是预算定价过低,让供应商没有多少利润可得而不参与。
四、哪些情况会导致流标?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3、预算价定得过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4、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5、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让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6、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五、废标后多久可重新招标?
1、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投标报名单位不足3家,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2、在开标当天,到场投标单位不足3家,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3、部分项目:在评审中有废标条款,在评审废标条款后,投标人已经不足3家,投标报价不具竞争性,招标投标评审失败,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标书是投标过程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着能否中标,是进行投标活动的一个敲门砖。投标文件如果做不好,甚至出现废标,你中标的几率就是零,我们为投标做的所有准备,甚至包括打通的关系,一切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只是一份标书而已,没必要花太大的工夫!虽然只是一份标书,但是它包含了我们对这个项目的理解程度,更是对我们接到这个项目后能否做好的一种考验,标书质量的好与坏,是对投标人能力的体现,更是对投标企业实力的考量!
投标人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谁所有?
现实操作中,有不少投标人在各个环节违反规定而被没收相应的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有履约保证金,有质量保证金等等,今天,我们先来聊一聊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对于投标人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问题,业内人士各执一词,不分伯仲,也都有道理,今天我们来细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聊下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才会被没收?
基本所有的招标文件都会明确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综上所述,无论发生上面约定的1条或多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都将不予退还,进行没收!
同时,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和目的,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其实是防止投保人各种不合规操作,进而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措施。是保证采购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小编认为,不能单纯的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归属问题,而应该区别对待,看投标人具体违反了什么规定而被没收,而违反的规定又给谁造成了损失来具体判断!
1:没收的保证金归属财政所有
如果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被财政监督所发现并没收,那么小编认为该保证金就应该归属财政所有,上缴国库充公!
2:没收的保证金归属代理机构所有
如果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损失,比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等行为,作弊,串标,扰乱招投标工作而给代理机构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投标人违法放弃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又不得不重新招标,那么投标人的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属代理机构所有!用于弥补代理机构的损失!
3:没收的保证金归属招标人所有
这种主要是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后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但是代理机构又认为可以顺延第二名投标人中标后,由此此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比如招标人对采购需求有时效性要求,没有按时履约则确实会给招标人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属招标人所有,用来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实质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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