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标书代写公司投标过程中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发布时间:2020-12-07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4347 )
摘要:兰州标书代写公司投标过程中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答:不合...

兰州标书代写公司投标过程中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问: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问: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答: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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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问: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问: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问: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规定是否正确?

答: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答:应该受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问: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该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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