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典型常见问题汇总-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2 作者:弘毅标书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3712 )
摘要:兰州弘毅标书制作代理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有兰州招投标典型常见问题汇总、投标书制作常见问题、兰州标书制作代理​等。

招投标典型常见问题汇总

问: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答: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问: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答:不可以。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问: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答: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问: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答: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问: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兰州招投标典型常见问题汇总

问: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工程”的含义相同吗?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两法实施条例均表述为“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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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择,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项目采购的价格分设置没有硬性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价格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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